近日,大庆市纪委印发《大庆市纪检监察机关提倡鼓励实名检举控告和惩戒诬告陷害行为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提倡、鼓励实名检举控告,对实名检举控告优先办理、优先处置、给予答复;严厉惩戒诬告陷害他人行为,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
《办法》指出,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三种行为”有权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检举控告,分别是: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其他依照规定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违纪违法行为。纪检监察机关对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实名检举控告的处理结果在办结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检举控告人反馈,并记录反馈情况。
《办法》强调,实名检举控告经查证属实,对突破重大案件起到重要作用,或者为国家、集体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纪检监察机关可以按规定对检举控告人予以奖励。
《办法》明确,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属诬告陷害。主要包括四种情形:通过来信、来访、电话、信息、网络等方式恶意检举控告意图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在干部选拔任用、换届、巡视巡察、组织调查、职称评定、评先评优等工作中,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干扰正常工作的;因诉求没有得到满足,通过诬告陷害他人,企图谋取利益的;其他诬告陷害他人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手段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严重干扰换届选举或者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经调查已有明确结论,仍诬告陷害他人的;强迫、唆使他人诬告陷害的;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
《办法》强调,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既保障检举控告人的监督权利,又惩戒诬告陷害行为,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经核查认定确属诬告陷害行为的,依纪依法追究诬告陷害人或诬告陷害组织的责任,并为干部澄清正名,消除负面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