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炎夏日,游泳场馆成了市民避暑纳凉的好去处。怎样才能有效防止因游泳导致介水传染病和危害健康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广大游泳者的健康?市卫生监督所提醒市民,在游泳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游泳场所有监管
游泳场所是指能够满足人们进行游泳健身、训练、比赛、娱乐等项目活动的室内外水面(域)及其设施设备,包括人工游泳场所、天然游泳场所和水上游乐设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游泳场所卫生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规范,市卫生监督所对其进行依法管理。
游泳场所卫生管理有要求
亮证经营,将有效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悬挂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卫生信誉度等级标识进行醒目公示,使消费者在知情的前提下作出消费选择;卫生及人员管理应遵循相应的制度,从业人员应持健康合格证等上岗;配备池水循环消毒设备,浸脚池卫生要达标;游泳场所要在泳池入口处或服务台等醒目处放置水质公示牌;做好消毒产品管理,保证在保质期内使用。
以下人员游泳需注意
酗酒、甲型和戊型肝炎、心脏病、皮肤癣疹(包括脚癣)、重症砂眼、急性出血性结膜炎、中耳炎、肠道传染病和精神病等游泳禁忌症者,不得进入游泳池。因此,规范的游泳场所入口处应有明显的禁止入内标志。游泳者应先到更衣室更衣,再到强制淋浴室淋浴,然后经过强制通过式浸脚池消毒脚,最后进入游泳池。
国家对开设游泳培训班的游泳场所也有一定的规范要求,比如,卫生信誉度等级必须达到B级(良好)以上;每个培训班人数不得超过15人,人均游泳面积不得小于5平方米;参加培训班学员应提供体检合格证明留存;培训班学员每次入场前应点名,并询问健康状况、测量体温,做好登记备查等工作。 |